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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南文化研究中心开放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8-07-19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鄂南文化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对外发布中心开放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受理社会各界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现根据《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制定中心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开放研究项目面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及政策咨询部门,以公开竞争为前提,选择最有研究基础的科研人员承担开放研究项目,并给所有申报者创造公平、合理的条件和均等的机会。

第三条 项目管理实行合同制,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的项目承担人负责制。保证项目管理工作的公正性,切实维护项目发布和项目承担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项目的管理属于中心与科研机构或自然人之间的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监督。

第四条中心主持、组织和协调项目的申报和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程序和保密原则,尊重申报人的合法权益,对项目进行管理。

第二章 项目的设立和申报

第五条项目的设立遵循以下原则

1、重要性原则。申报的项目应该是有关鄂南文化研究中具有重要学术价值和重要应用价值的课题。

2、必要性原则。申报的项目应该与中心研究方向一致、与中心科研规划一致的课题。

3、科学价值与社会效益原则。申报的项目应该在国内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科学研究价值,或对鄂南文化研究有重大理论和现实意义的问题。

4、现实性与可能性原则。申报的项目应是在充分利用现有科研人力、设备资源和资金情况下集中力量可能突破的课题。

第六条中心设立两类项目

1、相关部门拨款与中心依托学校配套经费资助的开放研究项目;

2、中心自筹经费资助的开放研究项目。

第七条中心学术委员会根据其科研规划,提出课题指南。课题指南由主持部门进一步组织分析论证、修改补充,予以发布。

第八条项目申报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1、公开征集。中心通过报刊、网络等媒介公开发布开放研究项目公告,征集项目申报人。

2、定向邀请。直接向具有相应研究能力和条件的科研单位或个人发出申报邀请。

第九条申报规程

凡具有完成项目能力的普通高校、科研机构或其他学术组织及个人,经单位证明同意均可参加申报。

申请人须按申报课题指南所列课题申报,实事求是地按申报文件要求填写《咸宁学院鄂南文化研究中心开放研究项目申请书》,按通知要求将原件2份和电子文档报送中心。《申请书》须在规定期限内投送,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章 项目的评审与立项

第十条项目评审标准

1、项目论证充分,创新性明显,拟突破的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2、申请人及课题组成员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研究条件优越,具有该课题的研究基础和与课题相关的研究成果,占有资料充分,有完成任务的时间保障。

第十一条项目评审分为形式审查和专家评审。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中心学术委员会专家根据立项原则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学术委员会专家对所有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项目进行会议或通讯评审,三分之二以上专家参加评审为有效。

第十三条主持部门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并下达立项通知。

第十四条对批准立项的项目,由中心主任与项目承担人签订合同。

第四章 项目研究过程管理

第十五条项目研究过程管理分为拟定研究任务书、中期检查、结题与鉴定。

1、项目获得批准立项后,项目承担人须在一个月内向中心提交任务书,明确项目研究的各阶段研究计划、进度安排和经费使用计划。

2、中心每年对所有项目的研究进度进行检查,项目承担人应按规定提交年度研究进展报告。

3、项目承担人应按计划完成研究项目,并及时向中心提出结题申请,提供论文、专著、成果证书、专利证书、成果鉴定证书等原件、复印件,经中心批准后予以结题。

4、对需要鉴定的成果,由中心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第十六条因故不能按计划完成研究项目需要延期的,项目承担人应及时向中心提出延期申请,说明延期原因并提供延期研究计划;因故不能完成研究项目的,项目承担人应及时向中心提出终止申请。

对以下几种情况,中心有权终止其研究项目。

1、因故不能按计划完成研究项目未提出延期、终止申请者;

2、提出延期申请但不予同意者;

3、 因项目承担人过错影响研究者。

第五章 项目经费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项目经费包括项目管理费、人员经费、业务费等。经费由中心依托的学校财务管理部门管理使用。

第十八条 在项目经费的使用中,图书资料费和差旅费之和不得超过总经费的30%,劳务费、特支费各不得超过10%,项目管理费按5%提取。

第十九条项目承担人可以根据研究需要,按照年度经费使用计划向中心借支,凭支出发票报销。

第二十条 属于设备、书籍资料开支的,报销前应进行登记,项目承担人享有使用权,中心享有所有权。

第六章 项目研究成果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中心开放研究项目所有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应该为中心和项目承担人共同所有。项目承担人必须将有关项目研究成果向中心报备,并提供相应资料。

第二十二条 由中心资助的所有项目研究成果,作者第一署名单位应为“湖北科技学院鄂南文化研究中心”,第二署名单位可为作者所在单位。

第二十三条 成果为书籍和报告类的应在其封面明确注明“湖北科技学院鄂南文化研究中心资助”。成果形式为论文的,应在适当位置标注“湖北科技学院鄂南文化研究中心资助”。

第二十四条中心对所有项目研究成果享有上报统计、对外发布等权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属中心。如省教育厅新发文件另有规定,以省教育厅文件为准。